实施机关:浙江省林业厅 实施依据: 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》第29条:运输、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,应凭特许猎捕证、驯养繁殖许可证,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。办理程序: 申请人→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(20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)→省林业厅(20个工作日内决定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