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6年6月7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(产品)出县境须审批
 

  实施机关:浙江省林业厅
  实施依据:
  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》第29条:运输、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,应凭特许猎捕证、驯养繁殖许可证,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。
办理程序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申请人→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(20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)→省林业厅(20个工作日内决定)